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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供销社实施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评价办法

  • 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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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作者:贺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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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及区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建立起激励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联系工作的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实行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监督管理机制。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了区供销社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评价办法,从2018 年5月1日起试行。其目的是强化对党组、班子成员及纪检组每月完成工作任务进行评价,不断推动区供销社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内容:次月上旬由党组对纪检组上月履行监督责任、完成本职工作等10个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纪检组对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联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成本职工作等10个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每月的评价分“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高效完成任务的评为“好”;按期完成任务的评为“良好”,基本完成任务的评为“一般”;没有完成任务的评为“ 较差 ”。纪检组对党组及班子成员当月工作完成情况评价为“一般、较差”的,对党组及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党组对纪检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评价为“一般、较差”的,对纪检组进行提醒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