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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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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熊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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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空气、噪音污染,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宝兴县即日发布通告,有效期5年。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东起教场沟水厂沿文献山山脚至冷木沟印刷厂;南至夹金山干部学院;西起河西路(游客中心)沿雪山村山脚至新江组上山公路路口;北起两河口宝兴隧道出口沿国道351至农场。

要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合理范围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通告的行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在禁燃区内承办婚丧嫁娶等各类活动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是本场所禁燃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识,并制止消费者的燃放行为。对未履行职责的场所及其经营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