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供监〔2018〕9号
各省级社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省级社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省级社有企业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第十巡视组向四川省供销社党组的巡视反馈意见》和省纪委驻省委农工委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供销社机关及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检查建议》(驻川农委纪〔2018〕6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社的实施意见》(川供发〔2017〕43号)、《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川供发〔2017〕10号)和《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社有企业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川供监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省级社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实行专用函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等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提醒函。监事会通过《提醒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社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醒企业的其他情况。
(三)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四)纠正函。监事会履行职责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省社、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等行为的,使用纠正函。
(五)其它。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的其它函件。
二、专用函的发文程序
(一)发文程序。专用函发文单位为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签发,主送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监管企业,同时上报省社监事会备案。
(二)格式。参照附件《意见函》《提醒函》《警示函》《纠正函》格式。
(三)反馈。企业收函后,应根据函所提出的要求、建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按规定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其中,对纠正函,除按规定时间函复外(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还应视整改事项复杂程度不定期报送整改进度和结果。
(四)管理。专用函由各企业监事会及时登记、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监事会在使用专用函件时,应提高函件质量,做到事由清楚,依据充分,要求严格,合理有效,规范使用。
(二)各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监管企业要认真落实专用函提出的各项意见和要求,按要求时间向监事会反馈意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
(三)各企业监事会应切实加强对专用函的登记、备案工作。
附:《意见函》《提醒函》《警示函》《纠正函》格式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2018年8月14日
监事会意见函
XX监事会[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事由:
依据:
要求:
监事会提醒函
XX监事会[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事由:
依据:
要求:
监事会警示函
XX监事会[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事由:
依据:
要求:
监事会纠正函
XX监事会[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事由:
依据: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