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供组〔2019〕106号
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社党组会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2019年12月4日
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关于进一步健全“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社、制度治社、民主治社相统一。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省供销社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委、省政府及全国供销总社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全省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
(五)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安全事件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七)研究决定省供销投资集团及下属一级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增减资本事宜及资产处置、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社有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事项。
(八)研究决定省供销投资集团年度财务预算、目标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省供销投资集团及下属一级企业利润分配事项和损失核销、弥补亏损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研究省管干部(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等事项。
(二)研究省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管理等工作方案;研究审定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管理方面的事项。
(三)研究省社党组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交流、调动、考核、奖惩等事项。
(四)研究省社机关干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等事项。
(五)研究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六)研究推荐、评选、表彰先进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干部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归口省供销社管理并履行审批责任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二)重大资产监管、处置、收益管理和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及服务外包等事项;
(三)省供销投资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四)省供销投资集团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五)应当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研究决定归口省供销社管理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二)研究决定临时性、专项性工作的大额经费补助。
(三)研究决定省供销社重大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调整。
(四)研究决定省供销社机关年度预算内单笔5万元以上的采购、劳务、维修等支出安排;
(五)研究决定省供销投资集团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赞助,单笔100万元以上的损失核销及单笔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
(六)其他需党组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议题准备、集体研究、贯彻执行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议题准备
(一)决策事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咨询等。
(二)决策事项议题须按照职责分工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经办处室报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三)议题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集体研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社务会集体研究、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等形式。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暂不进行审议;确因情况紧急需尽快上会的,应由分管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指定一人代为汇报,汇报时应在起草说明中说明该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议题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或受其委托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持人可视情况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
(四)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上会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五)未对上会议题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的,不得研究表决;未经参会人员讨论的事项,不得进入表决程序。
(六)“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有关处室及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抄送省纪委监委驻省扶贫开发局纪检监察组。
(七)办公室负责以书面记录、现场录音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积极配合。
(三)根据决策事项内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定期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进行重大决策后实施效果评价。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二条 其他决策程序规定,参照《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党组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川供组〔2017〕23号)和《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社务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川供发〔2017〕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组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省社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省社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省社和处室两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党建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社务公开相关政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布,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社党组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省供销投资集团及省社直属学校负责人要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扶贫开发局纪检监察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四)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调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供销投资集团及下属一级企业、省社直属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办法,并报省社党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川供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凡此前制定的省供销社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