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改革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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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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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新型  

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  

发展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是我省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安排,我厅牵头制定了《支持我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并经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会同当地农工委、财政、农业、供销社等部门,切实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支持我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商务厅  

                           2015年3月12  

附件  

  

支持我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支持全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的意义  

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指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流通科技从事农村商品流通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电商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企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含市场开办企业,下同)及各类经纪人、个体经营者。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是带动农村市场转型发展的领跑者,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生力军。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加快发展,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进一步活跃繁荣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居民消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统筹城乡流通产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我省深化农村改革新形势、新要求为总体取向,以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为重点,以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建设为突破口,加速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下基层、进农村,着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有效发挥服务“三农”功能,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自我创新、转型发展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引导支持,提升公共服务,营造培育新型农村流通主体的良好环境。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将培育新型农村流通主体纳入深化农村改革统筹规划,同布置、同推进;突出惠及民生,在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的重点行业和环节,培育发展一批新型流通骨干和典型,示范、带动行业改造升级、创新发展。  

整合资源,广泛参与。坚持新组建与改造升级相结合、本土培育与招商引进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商贸流通资源,推进改造升级,鼓励区域内外致力于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各类投资者广泛参与。  

内外结合,扩大开放。坚持内贸与外贸结合,积极培育外向型农村流通主体,进一步推动我省优质特色农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新型农村流通主体“走出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现代流通信息技术在全省农村得到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化率达到22%左右,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5%左右。在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行业,培育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网络覆盖面广、市场竞争力强、诚信惠农特色鲜明的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深入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挥供销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构建农资保供稳价经营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将农村流通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培育新型农村流通主体的切入点和首要任务。鼓励支持农村流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含建有农产品集配中心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四川省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改造提升工程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信息化建设或改造,并与上下游供应链、流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为提升自身科学管理水平、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奠定坚实基础。  

(二)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连锁经营。鼓励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餐饮、维修等服务企业,结合农村居住新区、少数民族定居点建设,采取直营、特许加盟等方式,合理布局开设连锁经营网点、维修服务网点、庄稼医院,进一步提高连锁经营在县域及行业的覆盖面,方便农村社区生产、生活。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商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支持有条件的市场开办主体发展连锁化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  

(三)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完善物流配送。鼓励商贸、供销、邮政、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发展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物流配送体系,完善从县城到乡镇、从乡镇到村的仓储配送功能,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流通主体增强从乡镇到村的末级配送能力。鼓励农产品经营主体配套完善仓储、配送设施设备,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改造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基地农产品集配中心,增强对农产品保鲜、时差调剂、规模化吞吐的能力。  

(四)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发展电子商务。全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农村流通体制机制。按照《四川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推进7个示范县先行先试。按照《四川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推动“全企入网、全民触网、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建设,促进农村流通网点向实体店与虚拟店融合发展,成为网购提货终端和网销服务点;鼓励农产品流通主体依托第三方或自主开发电商交易平台,发展农副土特产品电子商务,具备冷链配送等保鲜技术条件的企业、市场拓展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  

(五)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执行流通标准。以农产品流通行业为重点,鼓励流通企业、农民合作社执行国家蔬果流通标准,农产品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设立标准化农产品交易专区,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和流通品牌化。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市场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开展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六)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扩大开放合作。进一步提高农村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村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优势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开展内外贸交易,培育具有对外贸易功能的商品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农村流通主体“走出去”,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中国商品交易和物流集散中心,建立国际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级商务、农业、财政、税务、工商、金融、供销、邮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专项小组统筹领导下,培育发展新型农村流通主体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针对流通主体的不同行业特点,研究落实具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环境改善。省级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强化市县政府主推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促进机制。加强总结交流,表彰一批成效显著的先进县、部门和个人。  

(二)强化规划引导。市(州)、扩权县要切实制定培育发展新型农村流通主体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在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资等重点行业培育发展一批骨干新型流通主体。要将新型流通主体承担的现代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以及纳入现代流通示范县、商贸镇建设的重点项目库,并加强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三)优化发展环境。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健全新型农村流通主体服务体系,为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支持农村流通主体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增强其转型发展的内生力量。加快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大力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突出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和整治,进一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推进农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乡镇农民消费维权组织、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四)落实扶持政策。近几年,国家和省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流通产业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文件。各级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型流通主体进入农村发展所付出的成本远高于城镇的客观现实,充分把握建设农村现代流通设施的公益性特点,将新型农村流通主体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把支持的着力点放在梳理政策、细化措施和倾斜扶持上;要进一步整合有关部门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合力,加强要素保障,支持新型农村流通主体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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