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供监〔2020〕163号
省社机关各处室、省社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社党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7月31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16〕22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川供发〔2014〕12号)要求,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供销厅字〔2020〕20号)》,结合省社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分工,省社在《关于建立监事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川供监发〔2015〕6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形成《四川省供销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促进信息共享、问题整改,强化社有资产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适应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四川省供销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决定须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二章 联席会议职能
第四条 联席会议是党组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重点是依照总社《章程》,开展对省社理事会工作、对省社直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省供投集团监事会工作开展指导。
第六条 联席会议以社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以及财务、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问题,要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审查。
第七条 联席会议有权及时了解省社机关及省社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导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对监督对象展开监督调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的要求,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督对象开展审计。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第八条 省社监事会是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监事会办公室、机关纪委、财务统计处、审计绩效处、省供投集团监事会。其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代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第四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责任。
(一)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召开,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2.起草制定联席会议规章制度并反馈执行情况;
3.掌握和通报省社和省级社有企业、学校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4.通报联席会议相关情况。
(二)机关纪委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通报省社机关、省社直属单位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查处情况,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三)财务统计处主要职责
1.通报财会制度执行情况、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上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根据需要收集提交省社直属单位的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
3.通报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数据;
4.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财务情况。
(四)审计绩效处主要职责
1.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3.提交审计报告并提出建议;
4.承办联席会议确定或提交党组审批的委托审计事项;
5.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五)省供投集团监事会主要职责
1.通报省供投集团及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社决策部署工作情况;
2.通报省供投集团及出资企业“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通报省供投集团及出资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监督管理情况;
4.通报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5.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是:
(一)落实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讨论确定对重大事项的联合监督方案;
(五)部署重点监督工作;
(六)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七)确定需要向党组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在会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程: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并作说明;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对议题讨论并形成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召开,平时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可视工作情况邀请省纪委监委驻省扶贫开发局纪检监察组以及省社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