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供销社开放合作步伐,整合为农服务资源,形成为农服务队伍合力,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打造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根据《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及《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省社《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省社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全省优秀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单位,通过联合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更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第二条 省社发展成员单位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运作,通过开展合作与联合,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是指省社依据省社《章程》吸纳入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 入社主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社对象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等责任。
第六条 入社对象须承认省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社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入社对象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全省性涉农社会组织及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第八条 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须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九条 涉农社会组织和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须有规范的 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第三章 入社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入社的单位向省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填写《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省社应征求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属市级供销社意见。
第十一条 省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二条 由省社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省社理事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 省社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正式成为省社成员单位。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省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参与供销社系统企业业务合作;
(五)以省社成员单位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六)对省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八)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九)依照省社《章程》及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遵守省社《章程》;
(二)执行省社有关决议;
(三)以成员单位名义开展活动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维护省社及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四)积极参与供销合作交流,自觉完成省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省社报告有关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数据;
(六)省社《章程》及有关规定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相互关系和责任
第十六条 省社与成员单位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双方均为独立民事主体。
第十七条 省社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省社不干涉成员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为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担保,不承担成员单位经营从业中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维护成员单位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均为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成员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章程规则独立运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退 社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退社应向省社提出书面退社申请,填写《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退社审核表》,由省社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省社理事会全体会议确认。成员单位除名,由省社农村合作指导处动议,由省社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省社理事会全体会议确认。上述情况自省社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之日起终止其成员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则终止其成员单位资格。
(一)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社会活动违反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省社《章程》和本办法,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
(四)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社成员单位相关活动的;
(五)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六)其他影响作为成员单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丧失法人资格的,视为自动退社,省社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县级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入社退社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