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3年4月20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诫勉约谈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由省政府安委会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州)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因安全事故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三)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谎报、隐瞒事故的;
(五)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六)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省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省政府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州)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四条 约谈由省政府安委会组织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州)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时,邀请被约谈单位所在地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和监察局负责人参加。
约谈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五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监察厅。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省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