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组织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社:
省农业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荐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103号,附件1),启动了我省推荐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工作。现就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参与此次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供销社要认真按照省农业厅《关于推荐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此次申报工作。
二、各市(州)供销社要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核定名额,等额推荐申报。
三、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标准,并且是当地供销合作社直接领办或有紧密经济联系(供销合作社参股)的专业合作社。
四、此次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首次组织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市(州)供销社要高度重视,推选管理运作规范、经济实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成效明显、社会声誉良好的最优秀的农民合作社进行推荐申报。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确定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初审及材料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充分、完整、有效,确保申报质量。如提供的有关材料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所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请其所在市(州)供销社将其全套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省社社务指导处。
联系人:唐宇怀
电 话:028—86756651
电子邮箱:scgxsw@126.com
附件:1. 《关于推荐申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2.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