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综述(一)

  • 时间: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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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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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2.1.1—2012.2.29)

      一、商务部发布“十二五”时期零售业、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指导意见

    1月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零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7号)。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进一步促进零售业发展,《意见》出台了多项指导措施,主要包括:(一)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一是优化零售网点布局。大力发展社区、农村连锁零售网点,支持农村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开展综合性服务。二是促进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零售企业合理集聚,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三是稳步推进无店铺销售。促进网络购物、电话购物、手机购物、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销售业态规范发展。(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一是转变经营模式。鼓励百货、超市等零售企业,依据顾客消费需求开发自有品牌。二是优化竞争方式。鼓励零售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开展差异化经营,形成专项优势。三是加强品牌建设。大力加强零售企业自身服务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三)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自有物流配送中心,并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四)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一是支持大企业发展。给予大型零售企业融资便利,支持具备条件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二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直营连锁经营、特许连锁经营和自愿连锁经营。(五)建立废弃物逆向回收渠道。开展绿色产品销售和废弃物逆向回收渠道建设试点工作,建设“循环消费示范门店”。

 1月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510号),提出要按照“四结合”原则,用五年时间,形成一批市场发展潜力大、标准化管理能力强、诚信经营的知名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和品牌。《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主要任务。一是扶持优秀特许品牌发展,培育一批知名企业。二是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配送中心或充分利用社会化配送中心。(二)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快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积极争取对具有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成熟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此前发布的财税〔2008〕175号、国税发〔2009〕89号、财税〔2010〕22号三个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减免的文件废止。《通知》内容主要有:(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整体改建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九)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务院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1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一是稳定发展棉花生产,继续加强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满足国内棉花消费需求。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优势产区现代化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体系和生鲜农产品配送。(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一是支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大型农机具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水平。二是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培肥地力技术。(三)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四)提高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经营水平好、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二是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直接对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五)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壮大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财政部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1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通知》指出,自2012年起,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在水稻、玉米、小麦等14个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二)扩大保费补贴区域。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三)提高保障水平。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因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对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四)关于补贴比例。一是糖料作物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给予35%至65%的补贴。二是养殖业保险。东部地区的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财政至少给予70%补贴;育肥猪保险,财政至少给予20%补贴。

    五、财政部、商务部继续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2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5号)。《通知》指出,为提高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试点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市场,以及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二)试点任务。一是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二是建立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在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主要流通环节建设追溯子系统。三是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广冷链技术。鼓励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三)支持重点。一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如,软、硬件设备配置、网络租用等。二是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如,对批发、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的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

    六、交通运输部取消4项行政强制措施

    2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交政法发〔2012〕45号),取消多项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禁止暂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件。《通知》删除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的规定。(二)禁止海事管理机构暂扣行政相对人相关证件。《通知》删除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薄的规定。(三)不得禁止欠费船舶离港。《通知》删除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禁止船舶离港的规定。

    七、财政部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月7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则》共十二章六十八条,内容涵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10个方面,其中收入、支出、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较大修改。《规则》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明确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规则》同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八、最高法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解释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3号)。《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行为。(二)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妥善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相关纠纷案件,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三)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严厉制裁地下钱庄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四)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五)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六)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另: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始实施

    3月1日,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制定有机产品目录。《目录》包括37类127种产品,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已获得认证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二)“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同步实施。系统可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追溯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三)有机产品认证更加严格。一是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更加严格。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三是建立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因不诚信、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认证标识等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1-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外,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刷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