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2.5.1—2012.6.30)
现将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财政部、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月25日,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2008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等方面。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支持内容。一是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是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四)申请条件。项目单位应当满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含1年),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等条件。
(五)审核及资金拨付。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信部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二、财政部、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5月25日,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2010年印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重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支持方式包括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其中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多项支持方式,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资助,单个再担保机构每年获得最高3000万元担资助(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三)申请条件。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资金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等。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公示通过的项目被列为支持项目,由工信部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审定。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审定的预算指标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三、银监会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民间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三是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四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二是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意见》规定:
(一)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从事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5月31日,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一是打破阻碍物流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颈。鼓励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利用,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二是完善资质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三是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是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二是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三是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六、国土资源部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一是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可协商处理。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2)置换土地;(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4)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6)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7)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四)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听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七、首部茶产业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
6月1日,《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部茶产业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扶持茶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开展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鼓励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茶产业发展。支持各类茶业社团组织开展推动茶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茶叶行业协会等茶业社团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但不得强制茶叶企业参加,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银监会发布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指导意见
6月1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2〕189号)。《意见》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需求导向、因地制宜、成本合理、风险可控等原则,围绕富民惠农目标,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意见》明确了金融创新工程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创新。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
(二)担保方式创新。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开办多种担保方式的涉农贷款业务,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鼓励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积极鼓励以政府资金为主体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为涉农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业务品种。
(三)业务流程创新。探索推行在线审批等方式,对专业化市场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客户群体可以探索采用集中授信方式。
此外,《意见》还规定: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及其风险特征,实行灵活的差别定价,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三农”客户,可采取贷款利率优惠方式进行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