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文/图
今年7月1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对四川供销系统改革发展有哪些意义?7月24日,省委农办召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座谈会,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历史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我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破解影响和制约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诸多现实问题,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当中的优势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杨武秀介绍。
此前,国家层面明确提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起,四川省人大农委就此开展专门调研,为启动立法打下了基础。此后,省人大将《条例》纳入2022年自主立法计划,于2022年正式启动《条例》制定。后经过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多次征求意见、三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顺利通过。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有助于规范我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管理经营和运行体制,强化资产管理,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条例》紧扣四川实际,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着力解决供销社职能职责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条例》在总则、服务机制等方面内容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二是对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进行了规范,着力解决供销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部门把供销社的三会制度等同于一般社团的三会制度,没有体现供销社作为党领导下的经济联合组织属性。对此,《条例》在组织体系部分内容中作出了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三是赋能供销助推乡村振兴,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着力解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视不够、支持不足的问题。《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采取多种方式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为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近年来,四川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一批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本次《条例》制定工作,在与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有机衔接的基础上,紧扣四川“三农”实际,将依法经过试点、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受到基层欢迎的创新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为四川供销合作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
“今后,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持续深化综合改革,纵深推进依法治社,把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发挥更大作用。”杨武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