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
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按项目指南要求承担相应监督责任。省社项目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实施项目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借故不接受检查,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党政部门提出有关处理建议。
第三条 各市州、县级(包括扩权试点县、市)供销社、省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项目申报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责任“终身制”。要按规定严格签定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项目推荐人职务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办理责任交接手续。因交接缺失,造成责任不明的,原项目责任人、项目推荐人和项目监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具体承办工作的相关处(科)室,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完成各项规定的项目申报工作,要确定人员,明确任务,分清责任,督促办理,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要求完成,不得漏办、延办、不办、甚至违规办理。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作为、不按规定办理造成的严重后果要实行严格问责。
第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工作相关会议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随档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申报项目,取消项目单位所在地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待整改合格后,经省社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恢复项目申报。
第八条 对没有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和发挥项目资金应有作用,以及获到项目扶持资金后很快歇业或终止项目后续工作的,要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取消项目、追回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违反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上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违反项目资金使用程序。
(二)违反专项资金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四)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六)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九)报送项目申报、执行和资金使用信息严重失真。
(十)其他影响项目执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
(十一)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十二)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供销社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三)被群众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各级供销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省社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确保问题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