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供发〔2013〕26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
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社直属公司:
现就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按照《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综〔2012〕1号)文件要求,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申报,申报项目必须从省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项目库中推选。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农发办(含扩权试点县)申报项目,在县和市(州)供销社、农发办联合考察的基础上,逐级审查后联合报送省供销社、省农发办。其中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联合逐级申报。所有项目一律不得越级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县,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数量及要求
各市(州)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含产销对接项目),省直各公司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1个。
三、报送简表时间及要求
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于 2013年8月20日前 报送项目申报简表(附件2)、相关附件(申报指南附件3附录中的附件部分,其中联合上报文件暂不需报)一式三套,需联合加盖鲜章。
其中一套报省农发办,两套报省供销社监察法制处(只收特快专递,收件人:周建梅,座机:028—86751486,手机:15928692356),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版1份,发送至邮箱:scgxyw310@126.com。
项目申报简表填报要求:专合社填报附件2-1,并根据申报类别选填附件2-3或2-4;龙头企业填报附件2-2,并根据申报类别选填附件2-3或2-4;产销对接项目填报附件2-5,对接的专合社按专合社要求填报。
经省供销社和省农发办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备选项目。并通知备选项目中的专业合作社报项目申报书、龙头企业报项目可研报告。省供销社和省农发办对备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备选项目上报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供销社和农发办的联合上报文件(含汇总表,见申报指南附件1)。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供销社和农发办的联合上报文件(含汇总表,见申报指南附件1)。
(三)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应由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涉农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龙头企业项目或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乙级以上农业、轻工专业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重要性排序不填写。有关附件凡为复印件的,需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供销社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编写大纲、编写格式见申报指南附件(可到省供销社网站https://www.scco-op.com/ 下载),请严格按照要求编写。
(四)以上资料报送一式六套,报送方式与项目申报简表相同,其中一套报省农发办,五套报省供销社监察法制处。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不加图片)1份。
五、其他事宜
(一)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层层落实,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供销社、农发办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第一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社有股权,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如未按要求时间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专业合作社项目,供销社需持有该专业合作社10%以上股份。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或产销对接项目,供销社需在该企业持股34%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产销对接项目要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为目标,重点选择辐射力强、市场覆盖面大的项目。
(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和《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川财农发〔2011〕20号)文件执行。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资金1:0.4配套,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严格纪律。项目申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条规定。
(五)本通知未明事项,按《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六)如有咨询,请联系省供销社综合业务处。
联系人:冉 虹、孙 进
联系电话:028—86623358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四川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简表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