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文件 |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川供〔2015〕14号 签发人: |
刘国成 |
李泽民 |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
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社直属公司: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不再编制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现就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联合报送。不受理越级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农发办(含扩权试点县)申报项目,在县和市(州)供销社、农发办联合考察的基础上,逐级审查后联合报送省供销社、省农发办。其中产业融合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由主体单位(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联合逐级申报。
二、申报数量
项目包括产业融合项目、土地托管项目、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农膜项目4种类型。各市(州)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1。其中,申报产业融合项目中的对接专业合作社,供销社需持股10%以上。
(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1
四、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使用范围、申请规模
(一)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其中,产业融合项目、土地托管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其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二)财政资金使用范围详见附件1
(三)单个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规模
重点支持产业融合项目和土地托管项目。
1.产业融合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4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单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土地托管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300—500万元。
3.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若并购有机肥生产厂或进行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4.农膜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四)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资金40%配套,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均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五、报送简表时间及要求
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于 2015年9月10日前 报送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项目申报简表(附件3,根据申报不同项目选填对应的简表)、初审资料(附件4,根据申报不同项目要求准备)一式两套,需联合加盖鲜章。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发送至邮箱:scgxyw310@126.com。未按要求时间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省供销社监察法制处(只收特快专递,收件人:周建梅,座机:028—86751486,手机:15928692356)。
项目申报简表填报要求:申报产业融合项目,主体公司填报附件3—1,对接的专合社填报附件3—2;申报土地托管项目,填报附件3—3;申报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填报附件3—4;申报农膜项目,填报附件3—5。
经省供销社和省农发办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备选项目,并书面通知备选项目正式报送项目申报书。
六、其他事宜
(一)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层层落实,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供销社、农发办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第一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因提供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二)严格纪律。项目申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条规定。
(三)未尽事宜,如有咨询,请联系省供销社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028—86623358)。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