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 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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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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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供业〔2015〕187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  

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社: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5〕42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商省农发办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4年实施项目。  

二、验收方法  

省供销社委托各市(州)供销社负责本市所属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供销社、省农发办将在各市(州)供销社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级供销社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供销经字〔2010〕28号)要求,采取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座谈走访等方式抓紧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农发办及总社制定的各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  

(三)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调整变更备案文件等项目资料;  

(五)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  

(六)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意见等。  

四、验收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项目与当地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组织申报情况等。  

(二)实施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质量。  

(三)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投入比例情况;资金“三专”管理(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前期工作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项目管理及制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牌设置等落实情况;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等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  

五、验收报告撰写要求  

各市(州)供销社在完成验收工作之后,须撰写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有一个以上项目的,各项目分别列出);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资料、文档管理情况;管理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结果;其他情况等。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和有关批复,应作重点说明,未如期完工项目须说明原因和预计验收时间。  

六、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于11月15日前,一式两份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情况表(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项目审计报告报送省社综合业务处。项目验收情况表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验收结论一栏只能填写“合格”或“不合格”。项目审计报告由项目县审计局出具,被审计单位为农发办,需单独装订,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竣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情况表需报送电子版(邮箱:scgxyw310@126.com)。  

七、严格纪律   

项目县供销社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真实提交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市(州)供销社在验收中发现问题,要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如抽查发现弄虚作假,三年内所在县级供销社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验收期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附件: 项目验收情况表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