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四川合作经济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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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信息统计处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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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省发〔2015〕53号)、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电子政务内网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内网办〔2015〕13号)和《2015年四川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报送、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促进四川合作经济网(以下简称“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更好服务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省供销社职能职责和改革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社机关各处室、省社直属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的,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省供销社信息统计处是网站信息工作的主管单位,牵头研究网站信息内容、统筹整合信息资源,具体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栏目设置和信息的编辑、审发以及网站定期备份、网站信息管理培训等工作。

    省供销社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做好有关本处室业务工作的政策解读、信息编报、相关栏目稿源组织、互动回应、舆情处置等工作。

省供销社直属单位、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工作需要,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要确定网站信息工作的责任领导,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组织、核实(初审)、编辑、送审和报送。

第三章 网站信息审核与报送

    第六条  事关供销社改革发展重要政策、举措的规范性文件在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机构职能、统计综述、概况简介等基本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一周内更新。动态、要闻类信息2周内更新,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信息6个月内更新,规划计划类信息1年内更新。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设信息员,负责本处室向网站报送信息的具体工作,处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本处室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单位上报信息应明确标注报送单位、作者、信息类别等信息要素,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网站。涉及省社领导的信息,需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再审核。

    第九条  省社处室起草的省社要情、政策解读、突发事件等信息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涉及敏感问题、热点问题等交分管社领导审核,特别重特大信息报请省社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章  网站信息审发

    第十一条  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实行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未完成初审、审核、审发程序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省社信息统计处负责网站信息审发。经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单位初审、审核后上报的信息,由信息统计处落实信息员初核,责任领导审发。省社处室编制的信息,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要求,信息统计处每半年统计通报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上报信息审查不严,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

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社信息统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