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社直属公司:
根据《关于2018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供销经投字〔2017〕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18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联合报送,不受理越级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农发办(含扩权县)申报项目,在供销社、农发办联合考察的基础上,由县、市(州)供销社联合同级农发办,逐级报送省供销社、省农发办。
二、申报数量
各市(州)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两个,省社直属企业申报项目
不占市(州)指标数。
三、申报条件
各市(州)项目严格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2018—2020年)>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7〕2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引》)有关要求执行,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申报指引》扶持条件有关要求,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如项目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需在2016年8月31日前入股。专合社及其联合社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均需供销社持股10%以上。
(二)项目申报主体托管服务总面积需达到5000亩以上。
(三)优先支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甘孜、阿坝高原藏区和凉山少数民族地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茶叶主产区、优质粮油主产区和大宗水果等经济作物生产供应基地开展土地托管服务。
(四)承担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到期未竣工验收的县,不得申报2018年农综项目。
四、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一)财政资金均以补助方式扶持。
(二)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按《申报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规模金额不低于2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四)地方财政资金投入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川财农发〔2011〕20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一式3份(按照《申报指引》附件1的“建议书编写大纲”进行编写),其中附录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供销社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鲜章,确认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同时报送电子版。项目建议书编写单位不做要求。
(二)县级、市级供销社、农发办联合上报(《2018年申报项目汇总表》)和《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表》。其中,《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表》需市县两级供销社和农发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县级、市级供销社需分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供销社鲜章的保证函,一并随申报材料报送。
(四)如申报项目所在县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列入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所涉及的试点县,由当地政府出具项目整合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县政府鲜章。
(五)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于2017年9月13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寄送至省社党办(省社718室,联系人:周建梅,联系电话:028—86615209)。以上材料供销社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报送,不予受理。因提供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申报,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宜
(一)各市(州)供销社、农发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层层落实,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靠性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所在县级供销社和农发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靠性承担第一责任,对项目的实施承担监管责任;市级供销社和农发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靠性承担审核责任,对项目的实施承担监督责任。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审批及实施全过程接受纪检、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纪律。项目申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规定。
(三)未尽事宜,如有咨询,请联系省供销社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028—86623358、84786594)。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2018-2020年)的通知》/UploadFiles/2017/8/201783011558.doc
2. 2018年四川省XX市(州)申报项目汇总表/UploadFiles/2017/8/2017830115523.doc
3. 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表/UploadFiles/2017/8/2017830115541.doc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