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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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供社〔2021〕118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

《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社,省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和《基层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要求,为加快把基层社建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确保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相关任务全面完成,省社制定了《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14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


为深入贯彻《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川委办〔2020〕14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相关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和《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成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评分细则》部署,结合供销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

一、评估对象及指标体系

(一)(一)评估对象。全省21个市(州)供销社(以下简称市

社)及所属县(市、区)供销社(以下简称县社)。

(二)指标体系。包括“工作推进指标”“成效评估指标”

和“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三大类。其中:“工作推进指标”主要考核评估各市(州)供销社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重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成效评估指标”主要考核评估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主要评价两项改革后为农服务方面的社会满意度。总分及各项指标分值的设定详见《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评分细则》。

二、组织实施

实施期限。暂定5年,即2021—2025年。鉴于《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方案》任务主要集中在2021年度,原则上自2022年起,每年1月25日前对上一个年度的工作集中开展一次监测评估。“工作推进指标”由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情况评分;“成效评估指标”由省社机关处室根据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评分;“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由县社、市社采取问卷、座谈、电话等随机调查方式开展测评,按照“满意”得3分、“一般”得2分、“不满意”不得分计算得分上报省社,省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社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三、监测评估程序

(一)县社自评。各县社对照《监测评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开展全面的自查评估,并形成自查评估报告、佐证资料,于1月10日前上报市社。

(二)市社初审及自评。市社对所属县社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排位,于1月25日前以市社的名义将各县社的评估、排位情况报省社。同时,对照《监测评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开展自查评估,并形成自查评估报告、佐证资料一并上报省社。

(三)省社评分。省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社上报材料,分别对全省21个市社的监测评估指标进行审核、汇总评分及位次排序,同时根据市社对县社监测评估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分,提交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复核。在市(州)供销社初审的基础上,省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组成工作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全省21个市社进行抽查复核,形成抽查报告。

四、结果运用

全省21个市社的监测评估结果按照得分拉通排位,并分为“优、好、较好、一般”四个等次。得分在120分以上的从高到低按20%的比例评定为“优”等次,其余评定为“好”等次;得分高于100分的评定为“较好”等次;得分低于10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监测评估结果与年度综合业绩管理挂钩,并在系统进行通报。监测评估结果评定为“优”“好”等次的在年度综合业绩管理得分中酌情予以加分,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优先给予支持。对县(市、区)监测评估结果也分为“优、好、较好、一般”四个等次,按照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将得分在120分以上的按10%的比例评定为“优”等次,其余评定为“好”等次;得分高于100分的评定为“较好”等次;得分低于10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评分及位次排序报送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在全省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专项小组及相关处室实施。各市社要高度重视,对标监测评估指标,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抓好抓细任务落实,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市社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县社应当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防止出现重大错误,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评分细则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中《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方案》目标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和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把基层社建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基层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定条件

根据《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评定为示范社的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导能力较强。拥有自有或政府提供的经营服务场所;供销社持股不低于34%(“十三五”期间脱贫县(市、区)供销社(以下简称县社)持股不低于25%,民族地区供销社持股不低于20%)或者供销社与村集体经济联合持股不低于50%。

(二)服务功能较完备。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有较强流通服务功能,开展线上线下营销业务;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分类回收等业务;农村综合服务面较宽,能够开展多样化便民服务(具备两项即可)。

(三)联结农民较紧密。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比例不低于50%,且社员数不低于100人(“十三五”期间脱贫县社员数不低于50人,民族地区社员数不低于30人);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一项即可)。

(四)运行管理较规范。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县社领导,经营数据纳入供销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农民合作社注册的应挂供销社牌子),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评定流程

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随报随评。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应填写申报表(附件1),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需盖章,含电子版)报送县社。

(二)审核。县社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评定示范社条件的基层社申报表(需盖章,含电子版)报送市(州)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

(三)复核认定。市社负责对报送资料进行复核、认定,在县社报送的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需盖章,含电子版),出具认定文件(一式三份,县社、市社、省社各一份),填写《基层社示范社评定汇总表》(附件2),并认定后次月将上述资料(需盖章,含电子版)一并报送省供销社(以下简称省社)备案。

(四)抽查。省社择机组织对评定的基层社示范社进行抽查。

三、监测工作相关事项

为确保加强基层社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省社建立健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监测机制,持续跟踪掌握全省基层社示范社发展状况。

县社负责基层社示范社日常监测工作,市社负责基层社示范社监测评估工作,省社对市社的监测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自2022年起,每年1月10日前,已评定的基层社示范社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向县社呈报自评报告;1月15日前,县社审核后,根据调查监测情况,按照基层社示范社评定条件,填写监测情况汇总表(需盖章,含电子版),报送市社;1月25日前,市社收齐复核后,汇总填写监测情况汇总表(附件3,需盖章,含电子版)报送省社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各级供销社要将基层社示范社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夯实基层基础、提高供销社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加强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精准指导,完善推进机制,明确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把关。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各级供销社对示范社进行严格审核,经市社研究审议后,向省社报送示范社评定情况和监测结果。

(三)及时报送。请各市社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汇总监测表报省社社务指导处。

 

附件:1.基层社示范社申报表

      2.基层社示范社评定汇总

      3.基层社示范社监测汇总表

川供社〔2021〕118号关于印发《基层供销社建设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基层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