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省社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社制定了《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4月12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监督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根据《公司法》和社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社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依法建立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是企业监督机构,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省供销社推荐。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省社委派。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省供销社应加强对企业监事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和资产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和企业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供销社规章制度;
(二)熟悉供销社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工作能力较强。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工作条件、经费等由各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省社机关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切实履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第十六条 企业再投资控股的企业的监事会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