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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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监察审计处

  • 作者:监察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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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省社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社制定了《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4月12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监督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根据《公司法》和社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社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依法建立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是企业监督机构,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省供销社推荐。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省社委派。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省供销社应加强对企业监事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和资产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和企业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供销社规章制度;

(二)熟悉供销社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工作能力较强。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工作条件、经费等由各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省社机关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切实履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第十六条  企业再投资控股的企业的监事会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