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公司、学校、相关处室:
为规范和加强省社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省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反映。
附件:《四川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4月15日
抄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局。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供销社(以下简称“省社”)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省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省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省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不受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省社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省社主任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社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对不具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省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负责,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七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省社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把审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不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省社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负责开展机关有关处室财务收支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重大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等审计;
(三)组织和协调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审计调查;
(四)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和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开展审计工作的总结和审计报表填报等工作;
(七)省社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条 省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管理子、分公司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本单位以及子、分公司和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重大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子、分公司和下属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向省社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表等资料;
(五)省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并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
(四)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负责人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拒绝执行审计结论、打击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按《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7月1日起施行。